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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內政部役政署網站公佈的資料
http://www.nca.gov.tw/

請參考第49頁 骨折 82身高體重標準

常備役
1.手部、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,不影響運動功能,或運
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。
2.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,不影響運動功能,或運動功能符
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。

替代役
1.手部、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,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。
2.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,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者。

免役
1.手部、足部骨折經治療六個月以上,致重度畸形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。
2.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以上,致重度畸形或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。

參考資料 內政部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708036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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